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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恢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农村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霞,孙光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恢87号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红忠,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霞,女,生于1969年4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孙光宗,男,生于1983年8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与被执行人王霞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3)南召民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恢87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耀辉审判员  李孝才审判员  杨 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景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