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1民初6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李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6195号原告:王建国,男,1989年8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县。被告:李海军,男,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个体,住丰县。原告王建国诉被告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国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判员 刘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