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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02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边巴次仁与何威、何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巴次仁,何威,何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初416号原告:边巴次仁,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公务员,现住拉萨市,身份证号码×××。被告:何威,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西藏776**部队士兵,其他情况不详。被告:何望,男,1993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西藏776**部队士兵,身份证号码×××,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边巴次仁被告何威、何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边巴次仁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边巴次仁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边巴次仁撤诉。本案受理费1575元,减半收取计787.5元,由原告边巴次仁负担。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德吉央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