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艾海燕与李晓光、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海燕,李晓光,李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2802号原告艾海燕,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康平县。身份证号×××被告李晓光,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被告李臣,男,55岁,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艾海燕与被告李晓光、李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史志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海艳、被告李晓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海燕诉称,2014年10月30日,二被告从我借款40,000.00元,并为我出具了一枚欠据,约定月利率为0.02元。经我多次索要,被告只给付了15,000.00元,尾欠本金37,000.00元及利息9,620.00元至今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46,620.00元(2015年12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计13个月,月利率0.0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晓光辩称,欠款日期、数额属实,但现在实在没钱还。被告李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0日,被告李晓光、李臣从原告艾海燕借款40,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0.02元,于2015年12月20日前还清,并为原告艾海燕出具了一枚借据。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只给付了15,000.00元,尾欠本金37,000.00元及利息9,620.00元(2015年12月20日至2017年1月20日,计13个月,月利率0.02元)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起诉状、有被告签名的借款据原件一枚与庭审中相关陈述相互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艾海燕向李晓光、李臣提供借款,李晓光、李臣向艾海燕出具借据,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李晓光、李臣向艾海燕借款,理应及时归还,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借款人应当依约返还借款,故本院对艾海燕要求李晓光、李臣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46,62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晓光、李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艾海燕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6,6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5.50元,因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82.7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