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民初1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北京东方华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东方华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建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2365号原告:北京东方华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小井村甲156号。法定代表人:王英寿,销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谦,男,北京东方华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北京建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下庄村****号。法定代表人:侯占斌,总经理。原告北京东方华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东方华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北京东方华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淼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甘青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