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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6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兰志毫、谢志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志毫,谢志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6172号被执行人兰志毫,男,198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河池市。被执行人谢志福,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执行人兰志毫、谢志福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6)闽0581刑初127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兰志毫判处附加刑罚金2000元、对被执行人谢志福判处附加刑罚金1000元,责令被执行人兰志毫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69.6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兰志毫、谢志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兰志毫、谢志福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617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琪璇审 判 员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尚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