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赵雅与冯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雅,冯向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03民初918号原告:赵雅,女,1991年11月6日出生,��族,住邢台市桥东区。被告:冯向荣,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赵雅诉被告冯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寿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向荣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雅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96,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通过冯培彦介绍认识。被告向我借钱,2016年5月10日我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114,000元。被告承诺三个月还款但至今仍欠96,000元。被告冯向荣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2016年5月10日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借给被告114,000元。同日,被告出具借条称,冯向荣借赵雅人民币拾壹万肆仟元,用期3个月��并以冯向荣位于秀兰南区临街门市作抵押。被告在归还部分借款后尚欠96,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冯向荣借条、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出借被告的款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冯向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雅借款9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告冯向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