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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洪伟与被执行人韩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伟,韩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90号申请执行人:王洪伟,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韩志国,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洪伟与被执行人韩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6)冀0825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洪伟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韩志国履行给付3.0275万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静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