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夏华与薛文才、胡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华,薛文才,胡秀英,刘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15号原告:夏华,女,汉族1976年4月1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薛文才,男,汉族,1952年9月14日生,住肥西县。被告:胡秀英,女,汉族,1957年11月10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刘可,男,汉族,1950年3月19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夏华与薛文才、胡秀英、刘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3元,减半收取2807元,由夏华负担。保全费177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蕙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