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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3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夏华与薛文才、胡秀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华,薛文才,胡秀英,刘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215号原告:夏华,女,汉族1976年4月1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薛文才,男,汉族,1952年9月14日生,住肥西县。被告:胡秀英,女,汉族,1957年11月10日生,住肥西县。被告:刘可,男,汉族,1950年3月19日生,住肥西县。本院审理的夏华与薛文才、胡秀英、刘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13元,减半收取2807元,由夏华负担。保全费177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徐明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蕙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