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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王邵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邵朋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587号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1号楼7层709号。法定代表人段红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涛,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鸥梦晖,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邵朋,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邵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逸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要忻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