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宜昌市爱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成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爱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杨成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296号原告宜昌市爱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65号3e商务大厦302室。法定代表人陈小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国新,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成钢,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爱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成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爱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爱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尹暹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