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427号原告张某,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华果,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金春波,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亲友劝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朱恒军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祁白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