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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2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2民初427号原告张某,男,195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华果,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刘某,女,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金春波,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亲友劝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长  朱恒军审判员  娄 炳审判员  祁白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