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3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与邱嵋山、张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邱嵋山,张冰,陈庭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3111号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雁石镇雁江村雁河南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0346093L。主要负责人:陈文学,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理,该支行员工。被告:邱嵋山,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张冰,女,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庭辉,男,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雁支行与被告邱嵋山、张冰、陈庭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邱 熠 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丽玲(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