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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执2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市支行与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郑道富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市支行,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郑道富,林珠琴,刘钧平,王莉,已自行向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3执2114号之一申请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市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大市朝阳路,组织机构代码78127647-1。主要负责人朱兴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雪锋,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苏州爱知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大市淞沪中路,组织机构代码73333066-4。法定代表人郑道富,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郑道富,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林珠琴,女,196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刘钧平,男,1963年8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王莉,女,1963年6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第88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2月4日向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已自行向申请人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市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第88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军伟审判员  王 晖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