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终3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开强与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开强,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终3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开强,男,1940年12月1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布海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甲102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赛男,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开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道大厦)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40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不开庭审理了本案。陈开强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铁道大厦将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1998年8月31日当做招待所移交市统筹管理时间错误。本案双方不存在退休争议,铁道大厦认可我是退休职工。原审裁定所称已经过法院或者劳动部门处理,该表述文字表达和时间概念含混不清,且没有合法有效的事实证据证明,没有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对我原来的退休手续作出评价或处理。更改了原在事业单位计算养老金的方法,并不涉及我的退休手续有无不合法之处,故此次案件与退休争议无关。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铁道大厦下发《铁厦人【2001】12号决定》,篡改了我在招待所的在职工作履历,没有任何依据就强行将我纳入到在职人员数据库,剥夺了我领取养老金的权利,导致我退休金收入减少。三、我在本案的诉讼请求与2011年的诉讼请求有本质不同。铁道大厦的违法行为具有具体事实,且是其他违法行为的前置和基础,从未主张过。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的上诉请求。铁道大厦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陈开强的上诉理由。第一,其主张确实属于办理退休手续引发的争议。第二,我单位不存在在建立统筹数据库时将其从养老人员中剔除的事实。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陈开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铁道大厦在北京市统筹建立数据库时把我从招待所退休职工中剔除,纳入其在职人员数据库,其行为违法;2、铁道大厦依据我的实际情况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处室申报,重新办理养老保险事宜。一审法院认为,因办理退休手续所引发的争议,包括退休的审批、养老金的核定、退休事项办理主体的确认、退休证的发放、内容填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退休证的效力等问题均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原铁道部招待所曾于1998年12月为陈开强办理了退休手续,铁道大厦按照劳卫编〔1999〕61号文件接收铁道部招待所的人员后,劳动行政部门已对陈开强的退休问题重新进行了处理。现陈开强要求确认铁道大厦在北京市统筹建立数据库时把其从招待所退休职工中剔除,纳入其在职人员数据库,其行为违法;铁道大厦依据其实际情况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处室申报,重新办理养老保险事宜的请求,均属于办理退休手续所引发的争议。上述请求不符合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故法院对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开强的起诉。二审中,陈开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复印件,证明本案不是退休争议,而是养老保险待遇争议;二、劳动部门的复函原件,证明其已向劳动局反映情况,劳动局要求铁道大厦重新申报,但是铁道大厦不履行申报义务,故双方纠纷并没有得到行政处理;三、2002年3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铁道部在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复印件,证明当时中央在京单位不属于参保范围。铁道大厦仅对证据二的真实性认可,对于其他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与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铁道大厦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二审另查,陈开强在(2011)海民初字第6394号案件中起诉,要求:“1.确认铁道大厦以铁道部招待所是其下属单位在市统筹办理养老保险将铁道部招待所注册登记在其名下,没有事实、政策依据,不合法;2.确认铁道大厦2001年否认、推翻我铁道部招待所事业单位的病退手续,其行为没有行政及法律依据,不合法;3.确认铁道大厦出资为我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市统筹为我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行为违法;4.确认铁道大厦2001年将我作为其企业员工在市统筹建立数据库,其行为违反《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规定》。”该案被原审法院以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目前仍为生效裁判。以上事实,有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复印件、劳动部门的复函原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铁道部在京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函复印件、(2011)海民初字第6394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审查范围主要限于陈开强在一审的起诉是否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以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开强的起诉是否正确。因办理退休手续所引发的争议,包括退休的审批、养老金的核定、退休事项办理主体的确认等问题均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系因办理退休手续导致养老金核定标准改变而引发的争议,属于上述因退休手续所引发的争议,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且陈开强在本案中的诉请与(2011)海民初字第6394号案件诉请的核心内容及法律意义相同,属于重复起诉,故亦不应予以受理。综上,陈开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伍 涛审 判 员 王玲芳代理审判员 丁少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