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行申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秀弟与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治安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秀弟,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行申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秀弟,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郑文斌,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昱琨。再审申请人徐秀弟因履行法定职责并要求行政赔偿诉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以下简称:闵行公安分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行终39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秀弟申请再审称,其遭到吕玉芬夫妇的辱骂、殴打,闵行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未得到保障,且伪造证据,程序违法;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故徐秀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闵行公安分局提交意见称,其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并无不当之处。故请求驳回徐秀弟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闵行公安分局在受理徐秀弟告称遭吕玉芬夫妇辱骂、殴打后,依法展开调查,询问了当事人及相关证人,并依法调取了监控视频,询问前告知了相关权利和义务,并组织双方调解,还对徐秀弟的伤势委托鉴定部门进行司法鉴定,经调查对吕玉芬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据此,闵行公安分局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因本案徐秀弟起诉时,其伤势司法鉴定结论未出,闵行公安分局对案件的调查仍在法定期限内,尚未终结。据此,徐秀弟起诉要求闵行公安分局履行法定职责的诉请,不能成立。因闵行公安分局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故徐秀弟要求闵行公安分局给予行政赔偿并支付相关费用的诉请亦难以成立。原一、二审法院据此所作判决,均无不当。因徐秀弟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其要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徐秀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秀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