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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执字第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蒲泽文、蒲泽辉与义煤集团宜阳新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简新民煤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泽文,蒲泽辉,义煤集团宜阳新民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蒲泽文,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申请执行人:蒲泽辉,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宝龙镇。委托代理人:蒲泽文,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义煤集团宜阳新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樊村乡马道村。法定代表人:周崇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蒲泽文、蒲泽辉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义煤集团宜阳新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简新民煤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新民煤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后经查询其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511376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履行161500元,余款均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蒲泽文、蒲泽辉于2017年5月15日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建军审判员  田国京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一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