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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刑申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水容故意杀人刑事通知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川刑申56号韩川:你为原审被告韩水容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20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复查,证实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本院认为,原审被告韩水容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用毒酒将被害人李某某毒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原判对此认定正确。对韩水容的犯罪事实,有110案件信息、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辨认、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相关书证、办案说明、情况说明、韩水容逃跑路线的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及韩水容的供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供述及证人证言经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足以认定。你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本案未能排除合理怀疑,李某某的死亡存在自杀的可能性,其对生活有严重悲观情绪,同时李某某自备白酒有与韩水容同归于尽的行为表现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你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提出不排除原审被告韩水容受到逼供、诱供的可能的申诉理由,本院认为,你没有提供证据支持该申诉理由的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抄致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