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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庞正礼与贺真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正礼,贺真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157号申请执行人庞正礼,男,1965年9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被执行人贺真云,男,1969年10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7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庞正礼申请执行贺真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真云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庞正礼工程款8260,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贺真云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贺真云在我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正礼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贺真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庞正礼意见后,申请执行人庞正礼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本院作出的(2016)黔2327民初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贺真云尚欠申请执行人庞正礼的债务为8285元。二、待今后查找到被执行人贺真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庞正礼可另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金龙审判员  刘永平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正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