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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汪维华与段霖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维华,段霖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035号原告:汪维华,女,汉族,1951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段霖夏,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维华与被告段霖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维华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维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维华承担。审 判 长  赵枭鹏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