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4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汪维华与段霖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维华,段霖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4035号原告:汪维华,女,汉族,1951年1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段霖夏,男,汉族,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维华与被告段霖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维华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维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汪维华承担。审 判 长 赵枭鹏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