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23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与厉惠红、李景卫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厉惠红,李景卫,湖北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23民初475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66号。负责人:杨保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旭东,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工行员工。被申请人:厉惠红,女,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云梦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工作人员,住云梦县。被申请人:李景卫(厉惠红丈夫),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云梦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站工作人员,住云梦县。两被申请人共���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新村41号。法定代表人:袁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与被申请人厉惠红、李景卫、湖北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厉惠红、李景卫共同购买被申请人湖北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40号“圣荣嘉缘”1号楼幢1单元3层301室房产(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证明编号:鄂云房预城关字第2013951号,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申请人厉惠红、被申请人李景卫共同购买被申请人湖北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湖北省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40号“圣荣嘉缘”1号楼幢1单元3层301室房产(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证明编号:鄂云房预城关字第2013951号,尚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查封期间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支行预交,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审 判 员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徐其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雅怡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