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荆莉与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莉,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181号原告:荆莉,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刘淼,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洪硕,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恩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荆莉与被告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莉撤回对被告长春通盛鸿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68元,减半收取为24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 帅人民陪审员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陈玉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