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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西乡县妇女发展协会与袁祥秀、田世忠、史兴化、刘有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乡县妇,袁祥秀,田世忠,史兴华,刘有琴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4民初788号原告:西乡县妇女发展协会,住所地西乡县北大街6号楼三楼。法定代表人:秦秀平,该协会秘书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章伟,男,住陕西省西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住陕西省西乡县。被告:袁祥秀,女,住陕西省西乡县。被告:田世忠(袁祥秀之夫),男,住陕西省西乡县。被告:史兴华,男,住陕西省西乡县。被告:刘有琴(史兴化之妻),女,住陕西省西乡县。原告西乡县妇女发展协会与被告袁祥秀、田世忠、史兴化、刘有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西乡县妇女发展协会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西乡县妇女发展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西乡县妇女发展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西乡县妇女发展协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西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