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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清波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清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1634号原告:刘清波,男,1967年3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诸城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号。法定代理人:孙建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清波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刘清波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清波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清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清波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