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黎明与史锦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黎明,史锦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362号原告:王黎明,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告:史锦玉,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原告王黎明与被告史锦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王黎明于2017年5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黎明负担。审判员 梁学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