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10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黎明与史锦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黎明,史锦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362号原告:王黎明,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告:史锦玉,男,195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原告王黎明与被告史锦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王黎明于2017年5月1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黎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黎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黎明负担。审判员  梁学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魏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