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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常世辉与王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世辉,王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2455号原告:常世辉,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焕,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涌,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胜利,男,50岁,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常世辉与被告王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常世辉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世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由原告常世辉负担。审判员  李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