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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付作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作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982号起诉人:付作江,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罗次伟,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益均,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付作江起诉状,称为承接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研究院(下称天研院)的“天研院青白江计量站维修工程(幕墙)”,于2015年3月4日与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书》,约定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将“天研院青白江计量站维修工程”交予起诉人承包经营。后,起诉人根据天研院青白江计量站维修工程与天研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承接了“天研院青白江计量站维修工程(幕墙)”,并组织施工至验收合格并交付天研院使用。天研院先后共向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了1149367元,而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仅于2015年9月9日给付起诉人17万元,尚欠起诉人工程款864442元。现要求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864442元并给付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与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以及四川杜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天研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该工程项目在成都市青白江境内,而该纠纷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付作江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俸云明审 判 员  欧大兴代理审判员  刘 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雯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