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3民初5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李清平、李清祥与沈阳农业大学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清平,李清祥,沈阳农业大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686号申请人:李清平。申请人:李清祥。被申请人:沈阳农业大学,住所地沈阳市东陵路***号***栋1-3-2。负责人:刘广林。申请人李清平、李清祥与被申请人沈阳农业大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清平、李清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农业大学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李清平、李清祥以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ASHY118Z0117Q000028Y)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农业大学名下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李清平、李清祥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丽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佳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