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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6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毛现民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10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现民,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10项目经理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6民初562号原告(反诉被告)毛现民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10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张培蛟,职务,经理。身份证号:132301197301147117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毛现民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10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毛现民及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10项目经理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00元及反诉费1845.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毛现民、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中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承高速承德段FJ10项目经理部分别承担。审 判 长  段书文审 判 员  于洋洋人民陪审员  宗天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