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朱小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小洪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476号罪犯朱小洪,女,1981年3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1日作出(2006)温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09年12月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朱小洪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小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小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小洪减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宇南审判员 严振鹏审判员 李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振凯牟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