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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徐怀生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怀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刑初59号公诉机关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怀生,男,1966年5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住址同上。被告人徐怀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0日被含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8日被含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辩护人黄世亮,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含检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怀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过雪山、代理检察员吴欢欢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及其代理人林晓彬,被告人徐怀生及其辩护人黄世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8日上午,被害人王某2来到被告人徐怀生承包施工的含山县运漕镇运漕粮站工地,找被告人徐怀生结算自己挖掘机在粮站工地施工的工程款,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王某2便来到粮站工地,将被告人徐怀生正在施工的铲车拦停,被告人徐怀生见状,再与被害人王某2发生争吵,进而双方用拳头互殴。随后,被告人徐怀生将自己与被害人王某2打架的事告诉自己的儿子徐某,被害人王某2也告诉自己的儿子王某1。随后,被告人徐怀生准备开车离开工地,被害人王某2开车将被告人徐怀生的车头拦住,不让被告人徐怀生离开,被告人徐怀生从车上拿出一把管制刀具,对被害人王某2的手部、腿部捅了几刀,致被害人王某2受伤。这时徐某和王某1也赶到现场,两人互相殴打。在互殴中,王某1持铁制扳手将徐某的眉骨打破,被告人徐怀生见状,持手上的管制刀具准备追撵王某1,被粮站的工人拉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2手部的损伤为轻伤一级,体表瘢痕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徐怀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徐某、王某1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怀生赔偿了被害人王某210000元。含山县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物证:管制刀具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王某1、汪某、梁某1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2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怀生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怀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怀生供述和辩解:对于伤害到王某2的事实予以认可,也认罪。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有异议,案发时,我待在车内并已报警,但当我看到徐某被王某1打的满脸是血,于是出于防卫的心理持刀下车想要逼退王某1,但是王某2这时又过来和我拉扯在一起,我没有故意要拿刀捅他,他身上的伤我认为是我们在拉扯过程中误伤到他的。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的故意伤害罪罪名没有异议,仅针对部分案件事实与被告人量刑及处罚提出如下意见:一、起诉书中第二页载明:“……随后,被告人徐怀生……被粮站的工人拉开。”的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实际情况是被告人徐怀生准备开车离开工地时,被告人王某2开车数次撞向徐怀生的车辆,强行逼停徐怀生,并直接导致徐怀生驾驶的车辆损坏。徐怀生在车上即时报警希望通过合法的方式制止该事态恶化。但王某2的儿子王某1到了现场后,即使用扳手抡向徐怀生的儿子徐某,导致徐某眉骨破裂血流满面。徐怀生为保护徐某并预防事情恶化,无意中从车中拿出刀具,准备吓唬王某1,谁知,刚下车就被王某2拦住,二人随即揪扯的一起,徐怀生手中的刀具无意中擦伤王某2,由于王某1年轻并携带扳手,王某2看王某1把徐某打伤,准备对徐怀生施加暴力,徐怀生无奈为正当防卫而与王某2揪扯到一起。对于王某2的受伤系防卫过当导致的伤害。二、本案的被害人对本起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如前所述,事情的起因系王某2未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索要工程款导致,强行拦停铲车,撞停徐怀生驾驶的车辆,导致后续事态恶化。根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第4条第2款第4项规定:“因被害人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庭审调查表明,被害人王某2对本案冲突事件的发生、对矛盾的激化、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责任,由此,辩护人建议法庭在依法对被告人徐怀生进行刑事处罚的同时,应当考虑被害人王某2的过错这一情节,对被告人徐怀生酌情从轻处罚。三、本案是因经济矛盾引起,被告人徐怀生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查阅案卷资料和经过今天的庭审,我们可以看到,此次事件是因经济矛盾引起的伤害案件,因矛盾激化才情绪冲动,与对方发生打斗事件。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本案被告人徐怀生为了解决经济矛盾,自始至终只是想吓唬对方,并没有想要实际伤害到任何人,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四、被告人徐怀生案发后有积极救治伤者,积极赔偿的行为,真诚的悔过,并得到了被害人王某2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徐怀生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徐怀生的医疗费10000元及各项损失14万元,合计15万元,有悔罪表现,表达对当初自己行为的忏悔,虽然被告人徐怀生的家庭也很困难,但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其已经尽到自已最大的努力,并且在事后也得到了被害人王某2的谅解。《指导意见》第3条第9款规定:“对于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恳请法院酌情考虑对被告人徐怀生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徐怀生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行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徐怀生自第一次被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已和他人的犯罪行为,开庭审理时,也如实坦白,前后交代一致,并与其他证人所述吻合。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及悔罪表现的情况,可以减轻处罚。”六、被告人徐怀生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怀生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恳请法院对徐怀生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徐怀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均能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他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并委托家人四处讨借,在最大限度内支付了王某2的各项损失。这个事实也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怀生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诉罪行,主动认罪、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伤者,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其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徐怀生从轻量刑,建议对其实行缓刑,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上午,被害人王某2来到含山县运漕镇运漕粮站内找被告人徐怀生,要求徐怀生结算其挖掘机在粮站道路施工的工程款(该粮站道路工程系被告人徐怀生的儿子徐某负责),被害人王某2将其在粮站内施工的铲车拦停,于是双方发生争吵后用拳头互殴。随后,被告人徐怀生打电话告诉徐某该事后,开车准备离开,被害人王某2也将该情况电话告知其子王某1,见被告人徐怀生准备开车走,于是就开车将被告人徐怀生的车子拦住,不让其离开。徐某和王某1先后赶到工地,双方发生互殴,王某1将徐某眉骨打破。被告人徐怀生也从车内拿出一把管制刀具下车,被害人王某2迎过来,于是被告人徐怀生和被害人王某2对打几下后拉扯在一起,过程中致被害人王某2的手部和腿部受了刀伤。后被告人徐怀生又持刀追赶王某1,王某1摔倒后将徐怀生刀抓住,过程中致王某1左手受伤,王某1将徐怀生头部打破,后二人被粮站工人拉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2手部的损伤为轻伤一级,体表瘢痕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徐怀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某1手部的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徐怀生赔偿了被害人王某210000元。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徐怀生取得了被害人王某2的谅解。经庭审举证、质证,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1、管制刀具一把,证明被告人徐怀生在故意伤害过程中持管制刀具的事实;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含山运漕派出所接被告人徐怀生报警后受案、立案情况;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徐怀出生于1966年5月6日出生,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徐怀生、被害人王某2、徐某及王某1因本案均受到行政处罚的事实;5、归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徐怀生接民警口头传唤到案的事实;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徐某接到徐怀生的电话,徐怀生告诉其和王某2打了一架,让徐某和其一起回铜陵,后徐某赶至现场发现王某2用车将徐怀生的车拦住,粮站工人在劝徐怀生和王某2二人,后王某1骑摩托车过来后拿着扳手要打徐怀生被徐某拦住,后被王某1用扳手将眉骨打破,工人将王某1拉开后,徐某站在一边发现徐怀生拿着刀追赶王某1,王某2拿着石头追徐怀生;7、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王某1在修理挖掘机后打电话给王某2,王某2告诉王某1,其去运漕粮站找徐怀生要钱,徐怀生没有给钱还将王某2打了,让王某1到粮站将门堵住,随后王某1骑摩托车赶到现场,发现徐怀生用刀在捅王某2,就拿着扳手想要制止,被徐某拦住,便和徐某扭打一起,过程中将徐某头打破,后被工人拉开。徐怀生随后持刀追王某1,王某1摔倒,徐怀生准备拿刀捅王某1被王某1用左手抓住刀,徐怀生转动刀柄致王某1手指割破,王某1将徐怀生头砸破;8、证人汪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干完活出来,看到徐某和王某1在对打,就过去拉架,到时发现徐某被王某1打倒在地上,徐某额头上全是血。拉开后发现另一边也围了一些人,其过去发现徐怀生手里拿着一把刀在一边站着,王某2在另一边蹲着,地下有血;9、证人梁某2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九点钟左右,徐某打电话告诉他,他父亲和王某2打起来了,让梁某2过去协调一下,在其赶去的途中发现王某1骑着摩托车从其身边经过往消防水池边赶去,梁某2到时发现王某2的车子停在那里把徐怀生的车头拦着,徐怀生已经和王某2在王某2车的背面互相打架,还看到王某1拿着扳手在徐某头上打。然后发现徐怀生从车上拿了把刀朝王某1砍,王某1和徐怀生打了几下后就转身跑,徐怀生跟着王某1后追,后王某1跌倒在地上,徐怀生往王某1跟前跑过去,梁某2见状也过去把徐怀生抱住,然后工人分别把他们拉开了;10、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明因徐怀生和徐某父子欠王某2挖掘机干活的钱,于是其到运漕粮站将铲车拦停,怕铲车活干完,徐父二人走后其要不到钱,双方发生争执进而用拳头互殴,打完后徐怀生就打了个电话准备开车走,王某2用车将徐怀生的车子拦住,后王某2在电话中告诉王某1,其被徐怀生打了,让其赶紧过来。王某2把徐怀生的车子拦死后就下车了,徐怀生从车子上拿了一把刀下车,然后用刀往王某2身上乱捅,王某2用手抓住刀子,徐怀生转动刀,把王某2两个手划破,这时王某1过来,被徐某拦住,王某1就和徐某打起来了,徐怀生就拿着刀准备到王某1那去,临走前用刀子往王某2肚子处捅,被王某2往下按,捅到了其大腿。王某2在地下躺了会起来,看到徐怀生用刀往王某1胸口捅,王某1用手把刀抓住,后来徐怀生就被人拉开;11、被告人徐怀生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6年4月8日上午9、10点钟左右,徐怀生让铲车在粮站干活,王某2到粮站就把铲车搞停了,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后用拳头互相打了几拳,被他人拉开。徐怀生到车里给徐某打电话,让徐某跟他一起回家,后开车准备走,被王某2拦住。过了一会,徐某和梁大为来了,在边上看着,后来徐怀生看到王某2下车便也下车,后看到徐某的脸上被王某1的铁板手打的全是血,还看到王某2手上也拿了个东西出来了,于是徐怀生就回到车上拿出一把刀下来,王某2迎过来准备打徐怀生,于是徐怀生拿着刀和王某2对打几下便扯在一起,后被人拉开,王某1过来把徐怀生头打破便跑,徐怀生拿着刀追,王某1摔倒后抢徐怀生的刀,其没有打王某1,后被边上人拉开;12、鉴定意见,证明王某1左手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王某2右手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范畴、其体表瘢痕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范畴;徐怀生右手小指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徐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怀生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怀生辩解其系看到王某1殴打其子徐某才拿刀准备制止,其行为是正当防卫。根据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而被告人徐怀生造成损害的是被害人王某2而非王某1,故被告人徐怀生的辩解不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认为王某2看到王某1把徐某打伤,准备对徐怀生施加暴力,徐怀生为正当防卫而与王某2扯到一起。上文已述,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而辩护人也说到被害人王某2是准备对被告人徐怀生施加暴力而并未正在对徐怀生进行不法侵害,被告人徐怀生是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况下,与被害人王某2扯打在一起,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二认为被害人王某2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王某2为了讨要被告人徐怀生去年所拖欠的工程款,被害人王某2先实施了拦停正在施工的铲车的行为,与被告人徐怀生发生口头争执,后二人用拳头互殴,被拉开后,被告人徐怀生准备开车离去,被害人王某2又实施了开车将被告人徐怀生车子拦停的行为,后双方均坐在车内,没有下车。被害人王某2的上述两个拦车的行为确有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并未引发被告人徐怀生的犯罪行为。据徐怀生辩解,其系看到王某1殴打其子徐某才持刀想要逼退王某1的,该行为亦非被害人王某2实施。综上,被害人王某2在被告人徐怀生对其持刀伤害的犯罪上不存在因其过错而引发犯罪,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三、四、五、六与事实和法律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怀生此次犯罪系初犯,结合其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怀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交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陈庆平代理审判员  罗 丹人民陪审员  司盛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谷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