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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终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甘肃德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白某;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德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白某,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终1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德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白某,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女,汉族,1969年4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第一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1272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现确切住址不明。上诉人甘肃德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白某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 路代理审判员 芦 卫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