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刚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刚刚,孔维燕,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刚刚,孔维燕,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刚刚,孔维燕,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朱刚刚,孔维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207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祥泰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2073585802307。法定代表人曹高峰,主任。被执行人朱刚刚,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孔维燕,女,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鸠江区卫计委)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征决【2016】08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鸠江区卫计委作出的征决【2016】08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该委以被执行人朱刚刚、孔维燕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育第三孩为由,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之规定,决定向其征收社会抚养费160390元。该委于2016年9月5日作出征决【2016】08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时告知其逾期不缴纳将每月加收欠款金额2‰的滞纳金。该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鸠江区卫计委作出的征决【2016】08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芜湖市鸠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2016】080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立新审 判 员 冯韵东人民陪审员 马承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承燕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