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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冯永红与万瑞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永红,万瑞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1015号原告:冯永红,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被告:万瑞辉,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阳朔县,。原告冯永红诉被告万瑞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冯永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永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瑞辉的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永红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冯永红负担。审判员  温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顾静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