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1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某1等与杨有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王某3,崔福苍,张爱林,杨有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293号原告王某1,公民身份证号×××,男,一九七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受害者丈夫。原告王某2,公民身份证号×××,女,二00三年三月二十四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受害者长女。原告王某3,公民身份证号×××,男,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受害者长子。法定代理人王某1,公民身份证号×××,男,一九七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系王某2、王某3父亲。原告崔福苍,公民身份证号×××,男,一九三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受害者父亲。原告张爱林,公民身份证号×××,女,一九三九年十二月五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受害者母亲。被告杨有有,公民身份证号×××,男,一九七八年七月六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卓资县,系×××华泰圣达菲牌小型客车车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崔福苍、张爱林诉被告杨有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崔福苍、张爱林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崔福苍、张爱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