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02执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天民与被执行人葛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天民,葛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807号申请执行人辛天民,住庆阳市西区。被执行人葛建平,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辛天民与被执行人葛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2016)甘100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葛建平归还原告辛天民借款20000元。以年利率24%计算,支付2015年3月23日至归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葛建平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辛天民表示其与被执行人葛建平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于2017年5月4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不要求本院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辛天民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执行费205元,被执行人葛建平自愿予以交纳。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80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梧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