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庆松与被告四川格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庆松,四川格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383号原告:黄庆松,男,汉族,身份证号,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南街道,现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四川格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朱能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雄,男,汉族,身份证号,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庆松与被告四川格瑞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庆松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黄庆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庆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黄庆松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