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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春金与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金,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财保79号申请人刘春金,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兴化市人,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许维青,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海潮东路8栋108室。法定代表人李勇。申请人刘春金与被申请人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69690元的财产,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46969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厉爱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