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2民初11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金秀江、刘昆与秦皇岛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秀江,刘昆,秦皇岛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2民初11863号原告:金秀江,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原告:刘昆,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号:130XXXXXXXX9133。法定代表人:翟凤坤,该公司经理。原告金秀江、刘昆与被告秦皇岛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秀江及其与原告刘昆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皇岛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秀江、刘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人工费318192元并自2015年9月1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2、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7日至9月9日,刘永利为被告施工,被告拖欠人工费未付。2017年1月19日,被告给刘永利打下欠条,内容为:”人工费总计叁拾壹万捌仟壹佰玖拾贰元整至今未付,经双方协商于2017年7月底付清”,到期后被告未给付。2017年刘永利患病,2017年8月1日因病死亡,原告金秀江系刘永利妻子,原告刘昆系刘永利之子,二原告作为刘永利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人工费318192元及利息。被告秦皇岛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相关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原告金秀江系刘永利妻子,原告刘昆系刘永利儿子。刘永利因病于2017年8月1日死亡,刘永利的父亲刘怀汉、母亲李淑珍均先于其死亡,除二原告外无其他继承人。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9月9日,刘永利为被告公司慕义寨工地王成家工地施工,被告拖欠原告人工费共计318192元。2015年9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完工证》1份,载明:”慕义寨工地发毛工量:小工:378工日×105元/工日=39690元大工:37工日×150元/工日=5550元车工:76工日×200元/工日=15200元,合计:60440元。南一层建筑面积:88.4×6.5=574.6㎡,北二层建筑面积:36.4×8.2×2层=597㎡,合计:1171.6㎡,1171.6㎡×220元/㎡=257752元,总计:318192元......”。”2017年1月1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条今有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慕义寨工地王成家2015年5月7日开始施工至9月9日完工。人工费总计:叁拾壹万捌仟壹佰玖拾贰元整至今未付。经双方协商于2017年7月底前付清。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翟凤坤身份证号:×××2017年1月19日”。此款至今未付。原告主张,被告尚欠人工费318192元至今未付。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秦皇岛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秦皇岛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慕义寨工地王成家2015年5月7日开始施工至9月9日完工。被告拖欠人工费总计318192元。证据二、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药马坊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刘永利父亲刘怀汉、母亲李素珍去世,刘永利和妻子金秀江育有一子刘昆,无其他法定继承人。证据三、秦皇岛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工证原件一份。证明刘永利在慕义寨工地人工及工程量结算工资总计为318192元。被告秦皇岛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以上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和相应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完工证》、《欠条》等证据,主张被告尚欠人工费318192元至今未付,被告秦皇岛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权利的放弃,需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二原告系刘永利的法定继承人,二原告行使该债权的权利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318192元的主张,应予支持。《欠条》约定”2017年7月底前付清”,故逾期利息应从2017年8月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金秀江、刘昆支付拖欠人工费318192元,并从2017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金秀江、刘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3元,由被告秦皇岛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为民人民陪审员王玉庆人民陪审员倪伟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田晓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