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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蔡志宣与谢国安、谢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宣,谢国安,谢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913号原告:蔡志宣,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谢国安,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谢国平,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蔡志宣与被告谢国安、谢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蔡志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志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蔡志宣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志宣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蔡志宣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怡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