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蔡志宣与谢国安、谢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志宣,谢国安,谢国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913号原告:蔡志宣,男,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勇,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谢国安,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谢国平,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蔡志宣与被告谢国安、谢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蔡志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志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蔡志宣的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志宣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蔡志宣负担。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怡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