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7王泉荣与苏州运河家具有限公司、樊孝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泉荣,苏州运河家具有限公司,樊孝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07号申请执行人:王泉荣,男,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委托代理人:陈贵岚,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运河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枫桥外运河西畔。法定代表人:樊孝忠。被执行人:樊孝忠,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泉荣与被执行人苏州运河家具有限公司、樊孝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到庭亦未履行,后被执行人樊孝忠于2017年2月10日主动履行了20000元,现本院已将执行款20000元交付申请人王泉荣。执行中,本院虽已查封被执行人樊孝忠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齐陆北路442号房屋,但因该房屋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苏州融创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将此房屋权利状况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表示不主张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置。本院又向相关部门进行查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序列。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蔡春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