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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王猛与张路明、张路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猛,张路明,张路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3955号原告:王猛,男,1987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佳乐,天津市宝坻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路明,男,1991年6月10日生,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张路妍,其他身份情况不详,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天元帝景天源骏景底商1期东段7号。负责人不详。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猛诉被告张路明、张路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猛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梦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