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强、胡占东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强,胡占东,郭斌,林万富,张金合,林凯峰,李迎春,赵金刚,计世伟,宋晓林,计传伟,任俊丰,汪涛,承德福尼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执65号申请执行人张强,男,199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胡占东,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郭斌,男,198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林万富,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申请执行人张金合,男,197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林凯峰,男,198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李迎春,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赵金刚,男,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计世伟,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宋晓林,男,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计传伟,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任俊丰,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请执行人汪涛,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承德福尼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山水文苑底商**栋*单元***室。法定代表人李淑芳,经理。申请执行人林凯峰等人与被执行人承德福尼照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该案与宋建民一案有联系,双滦法院提出将该案与宋建民一案一同提级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方便执行,节约司法资源,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6)155号仲裁调解书由兴隆县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孟庆国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裘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