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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与申庆卫、方留勤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申庆卫,方留勤,申建勇,申伟杰,申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702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负责人:杨炎,系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申庆卫,男,1980年9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方留勤,女,1980年12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申建勇,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申伟杰,男,1983年3月2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申建锋,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花园口信用社与申庆卫、方留勤、申建勇、申伟杰、申建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8民初338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申庆卫、方留勤、申建勇、申伟杰、申建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申庆卫、方留勤、申建勇、申伟杰、申建锋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明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