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9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775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绍兴华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绍兴华源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775号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高技术开发区通盛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葛亚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伟,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华源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钱清村。法定代表人:漏志庆,董事。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华源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计334元,由原告南通大通宝富风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乐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