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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国宏与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宏,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103行初50号原告张国宏,男,195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251号。法定代表人吕照清,局长。原告张国宏诉被告武汉市江汉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国宏向本院提起申请,自愿撤回对案件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国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宏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国宏负担(已付)。审 判 长  梅小丽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熊昌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雪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