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6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风林与通拉嘎、乌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风林,通拉嘎,乌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434号原告:吴风林,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通拉嘎,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乌仁,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吴风林与被告通拉嘎、乌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吴风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风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风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吴风林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