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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吴风林与通拉嘎、乌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风林,通拉嘎,乌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6民初434号原告:吴风林,男,1970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通拉嘎,男,1975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乌仁,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吴风林与被告通拉嘎、乌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吴风林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风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风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吴风林负担。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