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959号原告: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法定代表人:闫奎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55.00元,减半收取20827.5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共计25827.50元,由原告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俊功审 判 员 王筱林人民陪审员 刘洪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朝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