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执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与田普、朱小平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田普,朱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120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向阳新村50幢M9、M10。法定代表人:袁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晓慧,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田普,男,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被执行人:朱小平,女,1976年5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泗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普、朱小平典当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朱小平银行存款14806元,扣除执行费1549元,余款13257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锦泰典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1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钱耀文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