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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志达与薛茂冬、孔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达,薛茂冬,孔晓晓,迟洪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098号原告:李志达,男,汉族,1987年12月8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薛茂冬,男,汉族,1989年4月23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孔晓晓,女,汉族,1988年2月3日生,住胶州市。被告:迟洪洋,男,汉族,1988年7月13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达与被告薛茂冬、孔晓晓、迟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红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