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志达与薛茂冬、孔晓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达,薛茂冬,孔晓晓,迟洪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3098号原告:李志达,男,汉族,1987年12月8日生,住山东省青岛市。被告:薛茂冬,男,汉族,1989年4月23日生,住胶州市。被告:孔晓晓,女,汉族,1988年2月3日生,住胶州市。被告:迟洪洋,男,汉族,1988年7月13日生,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达与被告薛茂冬、孔晓晓、迟洪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秦红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克 来自: